太仓市宝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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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号
第一,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正规劳务派遣用工是以用工单位为主导,用工单位和正规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能已经相互混淆。先招聘、再派遣的“逆向派遣”时有发生,需要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和正规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如劳务派遣机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哪种损失,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三性”岗位以外或“10%比例”以外的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够转为正式员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太仓产线外包
第二,制定正规劳务派遣和外包(承揽)的区分标准。为避免劳动者游离于劳务派遣规制的保护之外,有必要对正规劳务派遣和外包(承揽)进行区分。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如日本从独立生产管理和经营出发,制定明确的区分正规劳务派遣与外包(承揽)的标准。
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劳动力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双重身份,这是其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用工组织的劳动关系特征。对正规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言,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力需求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而言,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力供给方,正规劳务派遣单位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将员工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工单位,是后者成为事实意义上的雇主。
正规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方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制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状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利提供了法障。